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SCDV-114-補-308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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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賴昱翰 被 告 湖氏李(HO THI LY)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氏李(HO THI LY)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捌萬肆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