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SCDV-114-補-311-202503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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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陳新佳律師即温澺豊之遺產管理人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 下同)41萬382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113年12 月1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2091 %計算之利息金額7萬31元,核定為48萬413元【計算式 :(41萬382+7萬31)=48萬413】,應繳修正前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核計裁 判費為5,2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4,79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