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14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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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魏秀英 被 告 嘉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被 告 陳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營造有限公司、黃琬婷、陳振峰間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壹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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