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SCDV-114-補-319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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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:(一)新竹縣湖口鄉光華段608地號暨其上512 建號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姓名不得缺漏)。(二)並提 出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(三)具狀更正 起訴狀(即列明被告、訴之聲明所載依人數均分依據為何)。( 四)被代位人周金良之公同共有應繼分為何?並依應繼分計算其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如未依 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