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SCDV-114-補-320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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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全部(含共有人部分),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(依所提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第二類謄本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載有「主登記次序80至151、153至159公同共有1/1」,是所列所有公同共有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二、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 (不遮隱)。 三、提出被代位人陳文彬係繼承何被繼承人、該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及遺產稅申報資料。 四、查報被代位人陳文彬繼承之應繼分,並以請求分割之遺產, 計算繼承人即被代位人陳文彬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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