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321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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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林合錦 被 告 林合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台幣參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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