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SCDV-114-補-322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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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林祐賢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陳清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。原告並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,辦畢系爭不動 產繼承登記,補正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。任一補正事項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