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SCDV-114-補-324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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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楊馥先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孫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(即按被告於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547號事件執行請求之金額計算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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