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25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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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郝碧蓮 被 告 張祖華 張祖民 張祖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939,222元(公告現值14,70 0元/㎡101.64坪3.3058㎡/坪=4,939,22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,2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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