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0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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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志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貳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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