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2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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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張涵妍 被 告 鄭安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 一、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200元。 二、陳報原告之地址及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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