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4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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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劉小許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路○段 000號七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6,299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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