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5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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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侯夢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仁輝、郭于瑄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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