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6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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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林東奕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(法扶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 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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