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SCDV-114-補-337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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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趙明堂 被 告 圓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9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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