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SCDV-114-補-34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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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紀宏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 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530元,扣除支付命令之500元 ,仍應補繳3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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