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344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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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彭智彥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上列原告彭智彥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、786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(含共有人部分),並應提出與被代位人鄭暄汎之公同共有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二、倘上列公同共有人已歿,請提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、繼承系統表、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 三、列明全體被告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(起訴狀僅 列被代位人) 四、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、786建 號建物之地籍異動索引(姓名不遮隱)。 五、提出被代位人鄭暄汎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 表、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及遺產稅申報資料。 四、查報被代位人鄭暄汎繼承之應繼分,並以請求分割之遺產, 計算繼承人即被代位人鄭暄汎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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