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SCDV-114-補-348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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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秦一翔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