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SCDV-114-補-35-202501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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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俞孟廷 訴訟代理人 俞明輝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,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應 補繳16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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