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SCDV-114-補-354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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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李湛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71,328元(含 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