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SCDV-114-補-36-202501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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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如會 被 告 馬吳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訴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原告應具狀記載:①當事人(原告及被告姓名、地址、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);②訴訟標的(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)、原因事實(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);③訴之聲明(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)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書狀有「訴之聲明不明確」之闕漏: 原告訴狀內記載「房屋受損,返回原裝,107年4月18日成果圖之鋼釘拆除不合法」,「1、為,被告拆除地界線的鋼釘。清占土地罪...請問法官是合法嗎?不查明。訴之申明」「2、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4831號裁定,本件第2申明意旨略以:債權人拆過頭,不應給付強制執行費用,為什麼給38,086+152,150=190,236元,返還告訴人陳如會」。原告究竟欲請求被告為回復原狀或給付金錢?宜分列記載請求之項目內容。(註:訴之聲明獨立一行,並與事實及理由分列) 三、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?請載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、本件原 因事實經過等內容,並檢附相關事證,以供特定訴訟標的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