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買賣價金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SCDV-114-補-360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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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菁蘭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鄭美媖 傅瑞景 王淑錦 群聯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穆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媖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 9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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