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SCDV-114-補-362-202503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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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陳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袁瑋謙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翰律師 被 告 陳仕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為物權塗銷請求權,訴訟標的價額為起訴時之坐落新竹市 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、及其上同段387建號建物(合稱系爭 房地)價額為準,但因無交易價額,本院參酌實價登錄網站,於 民國112年7月,系爭房地附近門牌號碼新竹市○○街00號二層透天 厝(下稱比較房地)成交金額為新臺幣2,600萬元來比較,系爭 房地與比較房地均為二層透天厝,系爭房地土地面積45.07坪大 於比較房地之37.51坪,系爭房地單層建物面積26.57坪亦大於比 較房地之21.85坪,而透天厝房地,最重要之價值即為土地面積 大小,系爭房地之土地面積大於比較房地甚多,又自112年來至 起訴時之114年3月,不動產市場並無明顯下跌,而比較房地於11 2年7月既已成交2,600萬元,系爭房地於114年3月之價格不可能 低於2,600萬元,本院認為系爭房地之價值應為3,000萬元,而系 爭房地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,404萬元,依常理判斷,其實際 債務約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8成,本院以1,100萬元計算銀行之債 務,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1,9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97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