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SCDV-114-補-40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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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賢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 參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