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SCDV-114-補-43-202501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洪博書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被 告 黃淑惠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,700元(含 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,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