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SCDV-114-補-45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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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恒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 聲請調解標的,亦未據繳納聲請費,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 請費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,並具體陳明聲請調解標的,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 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