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SCDV-114-補-46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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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范美玉 被 告 李駿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駿澤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伍佰肆拾 伍元(含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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