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SCDV-114-補-5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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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榮 楊天知 楊凱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終止三七五租約聲請調解事件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