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SCDV-114-補-52-20250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楷翔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應先經 調解,並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 7,081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