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SCDV-114-補-56-20250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邱奕嘉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葉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安生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