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SCDV-114-補-58-202503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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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獻界 齊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東發、彭秋梅、傅增振、魏佩澐、林立全、黃 錢妹、陳水龍、陳良伍、梁玉書、梁文鳴、許家肇、林聯珍、黃 初男、傅謝春蘭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面積暫核定為新臺幣2,152,5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