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SCDV-114-補-59-20250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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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緯仁 被 告 劉雪美 劉雪慧 劉凡綺 劉馨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雪美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 貳仟玖佰玖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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