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SCDV-114-補-60-20250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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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吳秋菊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柒萬肆仟伍佰玖拾元(即按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57354號事件執行請求之金額計算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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