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SCDV-114-補-69-20250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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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敏昌 吳貞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楊錦池 被 告 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0萬元 ;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2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 定之。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4,45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5,0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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