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SCDV-114-補-70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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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胡舒凱 被 告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商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、徐商宬間清償借款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零陸佰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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