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SCDV-114-補-71-202503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許文雄 被 告 許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履行協議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400元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