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SCDV-114-補-73-20250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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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曾楟蓁 被 告 張綾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綾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,核定共為新臺幣(下同)捌 拾肆萬陸仟肆佰元(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4,400元, 加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2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玖仟貳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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