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共有權利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SCDV-114-補-75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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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曾碧戀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雄、曾國在、曾國順、蘇麗雪間確認共有權 利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柒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