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SCDV-114-補-83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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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謝果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士銘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679,795元(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4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