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SCDV-114-補-84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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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禾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壹萬伍仟 陸佰伍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壹拾陸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