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SCDV-114-補-85-202501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黃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066,770元【含土地價 值10,764,600元及不當得利302,170元(即自民國(下同)111年 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已發生之292,786元及自113年12月 1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(起訴前1日)已發生之9,384元)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,4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