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SCDV-114-補-91-202501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薛晉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撤銷贈與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惟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 房屋現值以供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房屋課稅現值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聲請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