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SCDV-114-補-95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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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彭弘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 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 5,612元(含本金29,086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95,326元、 違約金1,2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: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利息 001 29,086元 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55,367元 002 6,576,0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(起訴前1日)止 15% 39,959元 總計 95,32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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