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認子女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SCDV-114-親-8-2025032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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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8號 原 告 丙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兼法定代理 甲○○ (已歿)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繳費資料明細可佐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毓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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