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SCDV-114-訴-105-20250219-1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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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韋素梅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詹良清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 判費2,000元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,282,514元,依起訴時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671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1,671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