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SCDV-114-訴-119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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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吳家瑢 被 告 陳威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裁定移 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9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 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780,000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主文第一項所示(見本院卷第43頁)。經核原告上開所為,係基於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變更,要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前開法條所示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核無同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2年11月中旬起,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、Telegram暱稱「Lisa」、「茉莉綠茶」等人所屬,以實施詐術為手段,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,擔任監控、場勘及收水之角色,可獲得車手提領款項1%之報酬,嗣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、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,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李蜀芳」、「張雅婷」、「集誠官方客服」等帳號,要求原告儲值投資,以假投資方式施用詐術,於113年1月2日18時24分許,在新竹市○區○道路○段0號之統一超商福盛門市,由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收取款項290,000元後,被告再向其成員收取詐欺款項,以此製造金流斷點,並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失,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8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稽(見附民卷第7至14頁、本院卷第45至47頁),且被告上開犯行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,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),復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全部卷證核閱無訛。而被告就其所涉前揭犯罪事實,於上揭刑事案件偵審時亦坦承不諱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,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90,000元,即屬有據。 (二)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依前述法條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,即自113年9月13日起(見附民卷第17頁),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 290,000元,及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之規定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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