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SCDV-114-訴-138-202502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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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邱俊廷 被 告 黃津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28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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