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SCDV-114-訴-150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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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陳黃初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陳致仁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 陸佰參拾貳元,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,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 陸佰參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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