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SCDV-114-訴-260-20250326-1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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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李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鄭价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,此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