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SCDV-114-訴-294-20250318-1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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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趙詔華 被 告 饒庭睿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段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29,000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,251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